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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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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及食品生产许可部门:
为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冀食药监食监一〔2017〕6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5号)及我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省下放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一)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冷冻食品,速冻食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二)将“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等16类中低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下放至县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对于同一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审批权限的许可机关或者由相应的具有审批权限的最高许可机关(含省级)受理企业所有类别食品的许可申请,有权限的许可机关必须受理企业申请,并由该机关对企业申请的食品进行审查、审批,县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二、时间安排
县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须于2018年3月16日前完成相关承接工作,此次调整自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下放的16类产品已由市审批局受理的,仍由市审批局办理许可相关工作;自2018年3月19日起,市审批局不再受理由县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负责的16类产品的生产许可。
三、县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承接食品生产许可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内部设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二)有健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四)工作人员掌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职责,强化食品生产许可人员队伍建设。
(二)严格依法审批。各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产品标准等要求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制度。
(三)及时公开信息。各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要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将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在食品生产管理系统开设审批账户,按权限进行审批、打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在办公场所和政务网站依法公开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包括相应食品审查细则)、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审批完结后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统计,并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公示、公告。
(四)密切事中衔接。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要严格规范许可行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并建立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互动机制。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五)加强证后监管。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要加强审监互动,提请当地食品监管部门以积极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及时将获证企业纳入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其风险等级,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检查频次并严格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二是要加强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互通,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需要对食品生产企业做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由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当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已到期未申请延续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机关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三是加强对限制进入食品行业人员的审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限制相关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相关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六)严肃审查纪律。各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要及时向当地财政申请,纳入财政保证计划,严禁借生产许可名义向企业收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关要加强对所使用审查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严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人员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许可审批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坚决杜绝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超时审批现象的发生。对许可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