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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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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强化技术评估流程控制,规范技术评估程序,保证技术评估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受理或审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技术评估应遵循为科学决策服务、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约束和“三挂钩”机制,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选址的可行性、工程内容的合理性、环境影响预测的可信性、环境风险的可接受性、环境保护措施的可靠性等,并对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负责。
第六条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
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按报告书和报告表分类,采取依顺序分配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排位顺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时间的先后,按照既定排位顺序,依次分配给评估机构。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评估机构应予以回避,按顺序分配给下一个评估机构。
第七条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3日内,向评估机构发出技术评估委托。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2日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预审,明确建设项目技术评估经办人和负责人,确定技术评估方案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评估机构如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须在2日内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递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评估机构采用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评估应组织现场核查。
评估机构应在提交技术评估方案后3日内发出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会议通知。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会议通知2日内向评估机构递交10份纸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应的电子版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还应包括1份公众参与调查报告、咨询专家意见。同时,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备查。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专业与行业相结合、公正客观的原则从省、市环保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并实施回避制度。参与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召开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县(市)区生态环境审批和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医药化工、危废处置等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监测单位(携带监测原始记录)应参加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视情况列席。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会议包括以下程序:
(一)宣读廉洁声明,公布监督电话;
(二)介绍参会人员;
(三)建设单位介绍建设项目情况;
(四)环评单位介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专家、部门代表及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就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六)专家与部门代表讨论,就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从各自专业领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专家、部门代表及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合议并形成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
(八)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宣读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向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明确修改要求,并确认是否已理解并接受提出的修改要求;
(九)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代表对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结果及后续修改情况进行表态;
(十)评估机构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情况实施考核,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表》。
第十三条 未通过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机构书面报告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应在5日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应在3日内完成修改,向评估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和修改说明。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和修改说明后,应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评估机构出具书面修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按时完成修改,并再次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规定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自接到技术评估委托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在2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在10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的,评估机构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有效缩减技术评估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时限缩减至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时限缩减至5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技术评估: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建设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隐瞒建设项目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编造(伪造、更改)数据信息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未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技术评估: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失效;
(二)环境影响识别存在较大疏漏、评价等级或评价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评价因子遗漏,致使评价结论错误;
(三)无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或项目产业政策、选址选线和规划符合性分析有误,不支持评价结论;
(四)工程分析、排污节点等内容有重大遗漏,源强数据确定错误、评价方法选择不当,导致环境影响预测不准确。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按季度与评估机构结算技术评估费用。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每半年或人员变动时应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其专职人员名单。同一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兼具审核、经办职责。
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建设项目的利害关系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技术评估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出具通过技术评估的报告;
(二)在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评估报告技术复核工作中,一年内因出现问题被通报1次(件)及以上的;
(三)一年内2次及以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术评估的;
(四)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评定明显有失公允,造成不良后果,一年内出现1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估报告存在缺陷,导致结论不明确或者结论不正确的,每出现1次,暂停技术评估业务一个月;一年内出现2次的,取消当年技术评估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技术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不得参加下个技术评估期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时间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2018年3月29日公布的《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石行审规〔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