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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石行审规〔2019〕1号)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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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根据2019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我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服务事项新一轮政府采购程序已启动。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1月5日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踏勘推进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起草了我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初稿)》。
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12月13日至18日征求了局领导及机关业务处室意见,19日政策法规处出具了法制审查意见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本次提交局务会研究的稿件。
此办法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咨询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
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企业投资类项目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
二、咨询评估机构申请的基本条件: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乙级及以上、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业绩不少于10项的工程咨询单位。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审批局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三、委托评估机构时的程序: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根据“评估机构资质一般不低于编制单位”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评估任务机构。
(三)负责承担评审职能的处室向接受评估任务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单》;同时业务处室对评估事项内容、评估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按顺序排至队尾并轮空一次。
(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