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审批综合服务中心: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第21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6月19日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提速投资项目审批,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冀发改规〔2019〕3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分为评估机构管理和项目咨询评估。
管理处室负责评估机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评估机构的选聘、排序、评价汇总和资金费用申请、支付。
主办处室负责委托评估公司完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项目决策决定。
第三条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项目申请报告;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节能报告;
(七)其它需要评估论证的事项。
第四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业绩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
管理处室负责严把评估公司入口关,根据主办处室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信誉好、业务能力强的评估机构,并监督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条件落实。
第五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评估机构资质一般不低于编制单位”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四)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六条 委托评估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评估材料接收。主办处室窗口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评估条件的,出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
(二)确定评估机构。主办处室自材料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类型,确定评估机构。填写《委托评估通知单》,明确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于评估机构。同时将《委托评估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处室报备。
(三)开展项目评估。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自收到评估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主办处室召开评审会,评审会议结束时,评估公司应会同主办处室向项目单位出具评估意见,并在评审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四)评估报告提交。评估报告提交前应征得主办处室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
评估报告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主办处室对评估机构工作和评估报告质量作出评价,并反馈管理处室。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向受理窗口提交审批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 《委托评估通知单》发出后,承担该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应即时表达意愿,并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文字说明。
主办处室在评估机构表达不接受任务意愿后,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确定承担该任务的评估机构。
第八条 管理处室自收到《委托评估通知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委托评估机构选取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不影响项目评估工作的开展。
评估机构确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处室向主办处室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对意见达不成一致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内容时,应当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后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评估机构召开评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会议内容,须经主办处室确认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会议时间、地点的安排应遵循合理规范原则,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环境。条件允许,应尽量安排在固定的评审场所。
第十条 委托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时限由主办处室决定。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同意后,可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编制单位原因的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项目单位修改报告和补充有关内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在具备条件时,经领导同意,主办处室可优先指定具有相关职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申报项目实行评估。
对特别复杂项目或特殊行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经领导同意,主办处室可以确定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主办处室反馈评估工作进度。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规范使用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评估机构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鼓励研发投资项目评估系统,实现评估机构排序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和评价电子化,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管理处室根据主办处室、项目单位等评价意见,对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
对评价较差的评估机构,提出警告;出现第二次评价较差,暂停委托任务,并限期整改;累计三次,取消其评估资格,不再委托评估任务。
第十六条 管理处室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评估机构名单中除名: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被国家、省和市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石行审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