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保证技术评估质量,环境保护处参照省厅和其他地市作法,经局务会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印发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规范技术评估活动,确保技术评估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2018年是我局首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属摸索实践阶段。该《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不够严谨、不够细致的问题。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颁布施行,亦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报告如下:
第二条 将“非核与辐射类”去掉。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邯郸市等地作法,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纳入技术评估。
第九条 根据实际试行情况,为确保技术评估质量,防止“未批先建”,明确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均采取专家评审会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均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时限由26日压减至15日。为落实省厅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时间由7日减至5日。同时根据省厅作法,为减少环评文件审批的无效时长,连同第十五条一起,删除了“建设单位延期报送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延期报送技术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关于取消环评资质管理的要求,删除了第一款中环评资质和专业类别限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参照生态环境部及邯郸市作法,对技术评估机构提出严格要求,调整取消评估资格条件为:一年内因出现问题被通报1次(件)及以上(原为2次<件>及以上)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原为3次及以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术评估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评定明显有失公允,造成不良后果,出现1次的(原为2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去年的技术评估实际运行情况,为起到惩戒作用,新增对首次出现较轻失误的评估机构暂停评估业务、再犯则取消评估资格的内容。